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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积金异地购房政策宽松了

2014-10-15 13:22:46发布者:网络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4日通报,日前,广西住建厅联合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职工购买保障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无房职工异地购房也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广西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缴存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职工对居住地的选择权,同时也为了确保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性,《通知》放开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家庭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缴存职工外地购房的,可凭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购房款和贷款本金。按照广西此前的规定,若在非工作地和非户籍所在地购房,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还明确,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此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的过程中因涉及部门较多,各种需要审批办理的环节所耗用的时间也不少,部分开发商存在不配合的现象,导致整个流程耗时过长。部分职工不了解提取时限要求,在一年内没有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影响了正常提取,引发了不少矛盾。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作为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确确实实是发生了住房消费行为,支付了购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理应支持。因此,调整政策将原规定的时限放宽增加一倍,允许职工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办理提取手续。
此外,缴存职工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这比此前需要先付购房款后提取的方式方便了许多。
该负责人称,允许购买保障房的缴存职工其及时提取公积金,不仅能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首付款筹资问题,又能有效地控制提取行为,防止虚假购房骗提行为的发生。对于未来是否会允许购买商品房的职工也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该负责人表示,什么时候全面放开,将视下一步房地产市场购房行为的规范情况而定。
根据《通知》,广西还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和检验机制,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如发现骗提行为,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不良记录将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并提交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适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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