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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口市二手房买卖的最新通知

2020-05-21 14:52:05发布者:张天久

各房屋中介机构:  
       
         为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强化房屋中介机构执业规范,维护房屋交易秩序,切实解决房屋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交易活动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屋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 16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就规范房屋经纪服务行为推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管方面(一)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经纪管理相关政策和房屋经纪执业规范,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房屋经纪服务,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全部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业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房源信息发布1.房屋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经核实和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2.应查询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三、全面实行二手房网签二手房网签,以统一的网签合同方式与税务、不动产、银行和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交易信息共享互通,不得擅自通过网签系统虚签交易合同。1.买卖双方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成交的,房屋中介机构必须实行网签做到即时备案。
2.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应到服务窗口办理二手房网签备案业务。3.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合同的,买卖双方(中介机构)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将及时给予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房屋中介机构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三、强化资金监管,保障交易安全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将定金直接付给卖方,由卖方出具收款证明2.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成交的二手房,中介服务费应当纳入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部纳入资金监管。(1)全款购房的1.买卖双方同意实行资金监管,同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买方、卖方、中介公司、银行),将房屋尾款打入资金监管帐户,过户完毕后买卖双方提供完税证明与中介公司到银行,申请将监管资金打入卖方帐户;中介服务费同时纳入资金监管,打入监管帐户,待确认房屋转移登记完成扣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2.买卖双方同意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并签订协议,买方将尾款直接付给卖方。(2)贷款购房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会同买卖双方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通过后买方将首付款直接付给卖方,完成不动产抵押后,银行将贷款资金打入卖方帐户。
        四、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将全市中介机构的交易状况、群众满意度、服务状况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社会公众评价等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和运用,利用信用信息强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记入信用档案、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直至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将有关违规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等处理。从根本上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房地产市场乱象。打造诚信中介、行为规范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龙口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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