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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房地产新政

2015-11-17 14:31:27发布者:网络

近日,宁夏自治区政府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去库存、促销售、保增长为目标,从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租赁和二手房两个市场、支持房地产融资和住房消费、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了16条意见。
新楼盘审批:
房企销售面积不到50%不再批新楼盘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房地产企业年度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
宁夏将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此次取消了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首套房及贷款:
结清首套房贷可按首套政策再贷款
《意见》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贷款额度由购房总价款的75%提高到80%。职工购买自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凭自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发票,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五个地级市将试行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
房企转型:
支持有实力的房企兼并重组收购
宁夏支持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房地产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作、出售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鼓励房地产企业与建材、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合作,延长产业链,形成竞争优势。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等载体,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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